柏亮:“断直连”下,征信行业将进入怎样的全新生态?

2022-01-18 23:28

来源|北大金融评论杂志

作者 |柏亮赵越

2020年以来(尤其是2021年)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法规出台,使中国征信业走向了新征程:金融机构独立风控的要求、个人信息“断直连”、《***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法规,将改变征信产业链的结构、重塑征信行业生态,改变个人在以征信为代表的数据产业中的作用和地位。


零壹智库创始人、横琴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数字经济发展研究小组执行秘书长柏亮从征信业角度出发,撰文探讨了个人信息权利的发挥。他指出,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非金融业务中产生的数据,个人具有越来越多的主动权,而征信业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些“替代数据”。因此,在未来的征信中,理论上个人具有更强的主动性。

征信是现代金融的基础设施,但它似乎处在一种永恒的矛盾之中。一方面,是征信对数据和信息源源不断、越来越广泛的追逐,因为这是保证它持续发生效力的根基;另一方面,是征信对隐私保护和法律规范的超越和挑战,它时常走在法律的前面,又需要法律来规范和支撑。


过去十多年,是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也是中国征信业(广义而言)生机勃勃又混乱的时期。而站在未来回头看,2021年是“中国征信史”的转折之年,事关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和金融发展,中国征信业从此改变。


2020年以来(尤其是2021年)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法规出台,使中国征信业走向了新征程:金融机构独立风控的要求、个人信息“断直连”、《***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法规,将改变征信产业链的结构、重塑征信行业生态,改变个人在以征信为代表的数据产业中的作用和地位。




征信行业在数据采集上一直备受瞩目。历史悠久的美国征信行业在数据采集规模和效率上常常引起“惊叹”。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根据IDC预测,2025年全球数据量将高达175ZB。其中,中国数据增速最为迅猛,预计2025年将增至48.6ZB,占全球数据量的27.8%。随着数据量的爆发式增长,数据的创新应用正在加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数据的丰富和快速增长,为征信行业提供巨大的数据资源,数据采集技术也更加先进。征信行业成为“大数据”的受益者,也面临着挑战,许多机构用“非征信数据”(或称“替代数据”)达到了“征信”的效果。如果我们把这一类新兴的业务也纳入到征信体系考量,那么广义上的征信行业对数据的需求可谓无穷无尽。有不少数据公司在推介自己的业务时经常介绍自己能够提供数万个数据维度用于衡量用户的征信情况。

这样的局面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数据安全问题,过度收集、隐私泄露以及垄断等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导致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数据过度收集

当前,我国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7%。App成为消费者经济生活的必需品,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App强制授权、过度采集用户信息、公开隐私政策制定不合格等问题普遍存在。以金融App为例,根据零壹智库发布的《2020年金融App测评榜》,被测评的200个金融App中,超38%的App超范围搜集与其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超过45%的App在用户不同意隐私政策时,强制退出。

数据泄露

过去数年,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的数据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包括国家、政府到企业、个人,都曾遭受数据泄露带来的损失。2020年全球数据泄露的数量超过过去15年的总和,一些不法机构通过非法获取、贩卖黑产数据而获利,造成个人隐私数据泄露。

近年来,爬虫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很多不法机构窃取用户数据提供了可乘之机。爬虫技术的应用可以极大地提高数据搜集效率,但由于数据性质不同,同样会存在非法爬取数据的可能。近两年,爬虫技术引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除非法爬取数据外,数据贩卖更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窃取、贩卖人脸数据案件22起。据2021年“3·15”晚会曝光,多地商家装有具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在客户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偷偷收集海量顾客人脸信息;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猎聘网等多个招聘平台业也存在泄露求职者简历的现象,并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

数据垄断

目前,各网络平台的商业推广、精准营销、产品迭代等业务发展均由数据所驱动。凭借自身强大的技术能力和广泛的用户基础,各网络平台打造了自己的“数据王国”,在利用数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基于数据垄断优势,要求消费者进行“二选一”,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网络平台因“大数据杀熟”“二选一”事件被推向风口浪尖。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对美团、拼多多等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约谈。数据的垄断,影响了数据的正常流通,干扰了数据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

“泛征信”泛滥

随着平台经济的盛行,各细分领域的网络平台积累了海量的社交数据、电商数据、出行数据等“非征信数据”(或称“替代数据”),网络平台利用自身积累的“非征信数据”提供信用评分、信用画像及信用评估等征信服务。同时,还有一些具有数据处理能力或者拥有数据的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助贷、反欺诈等信用服务。这些网络平台和数据公司没有征信牌照,却提供着征信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粗放式发展带来了个人信息在信贷领域的滥用。一些公司通过非法爬取、强制授权等不合法的方式采集用户信息,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反欺诈、风险测评、信用评估等信用服务。

凡此种种,为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金融稳定带来巨大隐患。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一方面,从金融监管等具体业态入手,厘清具体业务中信息处理和使用规范;另一方面,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入手,制定“基本法”。尤其是2020年以来金融监管的系列措施和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数据行业中的特殊行业——征信行业,在数据获取和使用方面画出了基本的框架。




对“泛征信”的治理,不仅仅是从治理数据公司下手的,另一手更关键,是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的规范。2020年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中“主体责任”进行要求,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改变对外部数据服务和风控服务的依赖。2021年对数据“断直连”的要求,则重新定义了这个生态链:持牌征信机构成为关键连接点。

2020年7月12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两个方面对征信行业影响重大。

第一,《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中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在某些方面和环节要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比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一些外部“泛征信机构”(数据公司、风控外包等)为银行包办业务的机会彻底结束,也阻止了银行被“通道化”的倾向。

第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其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2021年4月29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包括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等在内的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并提出了七大整改要求,其中要求这些网络平台企业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并且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营销宣传行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银行与外部数据和信息机构的关系,随后被进一步“隔离”。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按照个人征信业务整改工作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

在“断直连”模式下,除大型网络平台外,专门的助贷机构的服务模式也将受到影响。助贷机构、网络平台提供个人征信业务只能通过申请牌照或与个人征信机构合作两种方式,后者将改变现有的个人征信服务模式,原来的“个人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两者间的合作变成“助贷机构、网络平台—个人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三者间的合作。




“断直连”使征信行业(或者说泛征信行业)进入到全新的生态,尤其是对个人征信行业。这意味着本质上是征信业务的各种“数据服务”“技术服务”都需要通过征信公司才能与金融机构实现合作。

当前中国具有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只有三家,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它不是一家征信公司,二是2018年成立的百行征信,三是2020年底成立的朴道征信。百行征信的股东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8家名为“信用”或“征信”的公司,这8家公司到目前为止无一取得征信牌照。朴道征信的主要股东是北京金控和京东科技、小米电软、旷视科技,后3家股东都具有明显的“数据优势”。

显然,两个征信牌照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可以预期的是,还会有一定的数量的持牌征信公司获批。不然,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业务需求,也不足以承接和约束越来越大的数据供给。征信公司是发掘数据的金融价值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监管金融数据市场的工具。

另一个改变是,掌握丰富数据的公司,向其直接开设或投资的金融机构“直供”数据的时代结束了。过去几年,这类机构开设的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优势,以互联网式的成长速度,刷新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纪录。虽然这类公司因其数据优势,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容易获得或参与征信牌照,但是,新的监管模式下,这类公司的数据优势,不能直接转移到其开设或投资的金融机构身上,即使间接转移,基于征信公司的股东结构,在速度、数据类型和价格上,也会基本趋于市场公允水平。

2021年9月,蚂蚁金服拟与浙江省国资委全资的浙江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政府绝对控股的杭州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传化智联等合资成立个人信用评分公司,有望成为第三家个人征信公司。

这个生态的另一端,将百花齐放,即数据服务市场。

第一,基于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单一机构能够采集的数据量、使用的数据范围受到较多限制,征信公司开展业务,将需要更多类型的机构提供数据。

比如,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在每个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能获得非常有限的信息。而多维度信息的有效共享,才能全面刻画信息主体的信用水平。这样,征信所需要的信息,需要从更加多元的数据服务商处获取。

第二,数据服务市场潜力巨大。2013年,美国参议员杰伊·洛克菲勒召开听证会,他声称观察到数据代理商行业在上一年(2012年)创造了1560亿美元的收入,这个数字比美国政府情报预算的两倍还多。这样的数字引起很多人的震惊和对数据代理行业是否威胁个人隐私的质疑,但是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数据服务行业在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如今将近十年过去了,在新的法律法规下,在越来越数字化的经济和金融需求下,合规的数据处理行业必然是巨大的市场。

数据安全法中明确指出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并提出要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比如,今年以来蓬勃发展的隐私计算相关技术,成为数据服务市场的增长点,催生了不少新的业务和新的公司。

同时,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合规数据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数据服务商的多样化、数据价值的挖掘提供了更加健康的平台。

当然,数据服务市场不仅仅是面向征信的,但征信无疑需要在庞大的数据服务市场上才能越来越强大,才能满足金融服务需求。




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是人们在数据权属和规则方面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舆论常常诟病的问题是,个人是往往只是个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数据处理方式和过程缺乏透明,个人对这个过程更是无法主导,只能被动接受经过信息暗箱处理的结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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